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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零售平台广告审核规则

2024-08-31 15:01

益零售平台广告审核规则


目录

第一章  依据与总则


第二章  广告资源位管理与投放

第三章  禁投广告的商品与服务


第四章  广告信息审核注意事项


第五章  广告行为管理与违规处理措施

第六章  相关注释附录

第七章 目录

 

第一章依据与总则

为规范益零售平台广告投放的用户对益零售平台广告服务的使用,起草并制定了本规范。依照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内容:

(一)广告信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

(二)商品价格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三)其他领域类

益零售有权不时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本规范予以修正并进行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益零售平台相关服务,一旦您使用益零售平台营销服务将视为对本规范的接受,即表示

您同意接受本规范的约束。

第二章 广告资源位管理与投放

依托益零售的大数据优势和客户需求,我们为客户提供了精准、高效的一体化营销资源位  管理方案,为益零售平台第三方商家、益零售平台供应商及品牌商等提供益零售站内资源、站外优质资源以及其

他媒体资源的精准分配。在不侵犯用户隐私的前提下,依据益零售的大数据优势,可以沉淀用户通过不同触点进行的浏览、搜索、收藏、下单等多维度定向功能,并进行深层的挖掘、分析和应用,提供有价值的营销参考。

后期,益零售平台将通过实时竞价(RTB)原则,为能够更好联通媒介流量和用户,按照明确的受众群体的兴趣爱好、年龄、地域、浏览和购买习惯等维度投放广告,可以更加精准的锁定目标受众。海量优质流量、产品形式丰富、实时竞价精准定向和操作简介同步优化等优势,来帮助客户实现营销效果的最大化。


第三章禁投广告的商品与服务

(一)食品类

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如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等;

3、0-12个月龄婴幼儿奶粉(包含1段、2段、pre段奶粉);

4、槟榔及其制品;

(二)危险器具、军警用品

1、枪支(包括仿真枪)、弹药及相关器材、军火及仿制品,如子(炮)弹、消音器、火药等;

2、管制类刀具、弩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商品,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九(跳刀)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

3、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如电棍等;

4、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警服、警徽、手铐、警灯、警笛、电击器等警用和军用器械;

(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

1、易燃、易爆物品及制造原料;

2、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装置;

3、剧毒化学品、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及制造原料;

4、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5、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涉毒成分商品,如笑气等;

(四)违法出版物

1、盗版图书、盗版音像制品、翻录/代录网课等;

2、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供选/可选等;

3、淫秽色情、暴力低俗、恶俗趣味类内容的书刊、软件、影视剧、图片、音像制品及视频等,包括但不限于低俗、色情写真、视频、AV;

4、妨害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统一、有违社会良好风尚、破坏民族团结的书刊/影视剧;

5、含有种族或者宗教歧视或其他违法违规内容的出版物、文件、资料等;

6、介绍制造爆炸物的书刊、视频资料等;

7、介绍制造毒品的书籍、视频资料等;

8、封建迷信类的书籍,如宣扬错误思潮、传播玄学预测、蛊惑服食丹药等;

9、开锁相关教程、书籍;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及服务

1、侵犯商标、专利的商品:各种假冒/高仿、山寨产品及其代加工服务等;

2、侵犯版权的商品:盗版出版物、侵权影视剧、综艺节目、软件程序、网站等;

3、私服外挂相关的网游类商品;私服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网络服务器;外挂是指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

4、未经授权销售其他厂商游戏装备、冒充其他游戏官网等设立钓鱼网站等;

(六)侵犯他人隐私、人身安全的商品及服务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或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如窃听器、偷拍机、针孔摄像、信息拦截(传真拦截、短信拦截、电话拦截)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违规器材;

2、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他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用于收集、盗取他人信息的软件、产品等,如钓鱼网站;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户口本、驾照、名片、银行卡等存在个人信息的证件;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

5、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七)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商品及服务

1、偷电设备,如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2、撬锁工具、非法开锁服务;

3、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如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等;

4、群发设备、群发软件及服务;

5、存在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等任何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产品;

6、汽车跑表器材、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等非法用途工具;

7、非法集资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8、非法传销业务: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

9、诈骗网站等所有涉及诈骗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八)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商品及服务

1、汽车非法改装:如涉及改换减震器、轮载、刹车钳,改装尾翼,改变发动机动力参数,加宽轮胎,对进气系统、排气系统、改装涡轮增压,改装悬挂,私自加装座椅数,改装大灯(氙气灯、LED灯)等非法改装相关内容;

2、用于逃避交通管理或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商品,如汽车反雷达测速仪、防电子眼拍摄的车牌架(翻转式、隐藏式、内藏式、折叠式、带锁牌照架)、电子狗(云狗)、牌照遮盖设备/变号车牌数字贴、假车牌、车牌隐形喷剂等、跑马机等驾校作弊工具、车牌用的固封螺丝(包括汽车及摩托车等需要上牌照的机动车牌照螺丝)、驾校作弊工具、雷达干扰器、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

(九)偷逃税款商品及服务

1、未履行正常进口手续的商品,比如水货、欧水、港水等类似产品;

2、涉及买壳、多套账等避税、减税相关内容;

3、走私、盗窃或抢劫所得物品;

(十)博彩类

1、彩票、赌石、赌球等;

2、博彩产品:指违法博彩产品,如六合彩等中国大陆地区未允许销售的彩种;

3、博彩技术:禁止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如赌术、千术等;

4、作弊工具:透视眼镜、变牌器、老千工具、含有程序的麻将机等;

5、赌博游戏:禁止推广电玩城模式的游戏、涉及虚拟赌博机的手游等;

6、赌博机:如老虎机、水果机等;赌博机的认定标准:具有退币功能;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营屏计分功能;具有退弹珠、退奖券功能,但仅换取少量奖品的除外;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

(十一)封建迷信、宗教类商品及服务

1、宣传宗教教义以及宗教活动的商品或服务;

2、宗教用品,如念佛机、唱经机等商品;

3、占卜、算命、测字、风水、超度、做法事、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等相关商品或虚拟服务;

(十二)违法生育、器官交易类商品及服务

1、代孕、非法亲子鉴定、胎儿性别鉴定、性别控制等违法生育商品或鉴定服务;

2、人体器官、遗体:如肾脏、肝脏、眼角膜、遗体;

3、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如人体基因组、基因、组织、细胞,包括人体胎盘、人体胎盘制作的食品;

(十三)色情、催情类商品及服务

1、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

3、情趣服饰,露点、仿真器具等情趣商品;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2、处方药;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

4、国家公示或已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6、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7、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疫苗、兴奋剂、中药注射剂;

8、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9、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除皱针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10、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11、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十五)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动物捕杀工具

1、被列入世界/国家保护类植物清单的、法律禁止不得销售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2、世界/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4、严重危害动物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如捕鱼器、电鱼机、捕鸟网、捕猎器及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5、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十六)教育培训

1、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科类课程、校外培训,含非学科类培训,如少儿编程、少儿美术等;

2、从事基础教育(小学、中学阶段)的教学机构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也不得对社会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

3、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设国际课程的招生;

(十七)文化艺术收藏品

1、正在流通的人民币、错版币、仿制人民币及与人民币相关的商品;

2、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3、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与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4、虚假纪念币:涉及开国大典纪念币、大国崛起纪念币、荣耀中华金银币等虚假纪念币;

5、非法文物买卖等相关服务,如文物倒卖、走私等;

6、“问题地图”及衍生品;

(十八)盲盒

1、宠物盲盒、赌博性质的盲盒;

2、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

(十九)非法中介商品及服务

1、涉及非法网络相关商品或服务:非法网络公关(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刷票、软文营销等 )、非法网络服务(回拨卡、短信群发器、“呼死你”软件、改号软件、伪基站、电销机器人);

2、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自动刷屏软件、代投票类商品或服务;

3、征信修复服务;

4、涉及代理提取公积金、社保以及信用卡套现等服务;

5、社保代缴/补缴/挂靠相关服务;

6、涉及代开、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出售真假发票等服务;

7、暗示代开发票,如解决税务稽查,处理税务稽查、解决成本发票缺失、解决企业无票支出等;

8、伪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商品或服务;

9、提供办理虚假证件、私刻公章等非法服务;

10、代挂号、提供医疗证明、代办出生证明、代刷医保卡等非法医疗代办服务;

11、代写、代考、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如代写论文、期刊论文代发、代考试;

12、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13、套现服务;

(二十)其他商品及服务

1、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先烈相关的商品;

2、多级分销业务,如微商模式、私域流量分销、共享股东模式、链式分销业务、打造直播私域流量分销系统等;

3、电视棒、信号接收器等非法电视信号接收设备;

4、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5、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IOS海外账号;

6、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7、殡葬类商品及服务;

8、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香烟、茶烟、花烟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等)、电子烟(包括烟弹等);

9、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0、金融咨询及相关服务,如指导炒股类的服务、课程等;

11、“美容贷”及类似广告;

1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广告信息审核注意事项

广告信息:是指商家投放的广告创意,包含创意图片、视频、短信、推广文案等,以及其指向的链接页面等对外展示的所有信息。

一、通用审核要求

(一)政治敏感类

1、不得含有暴力、恐怖、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民族仇恨等商品及信息;

2、不得涉及敏感问题、宣扬错误政治理念、影响政治安全等内容;

3、不得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等内容;

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党旗、党徽,少先队队旗、队歌、队徽,军旗、军歌、军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标识等;

5、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人民英雄纪念碑(含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

6、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及家属、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其他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及昵称(含各种卡通虚拟形象、错写领导人名字等),包括现任、离任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

7、不得使用国家xx领导人讲话、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等借用或错用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8、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9、不得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品牌”、“CCTV国家品牌”等词语;

10、不得使用军需、国家机关专用、特供类内容,如XX(国家机关)专用、XXX省(市)/单位指定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队特需、军品代销、专(特)供XX国家机关、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内容;

11、不得使用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商品广告宣传;

12、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决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13、不得出现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包括不要开玩笑),同时不得使用英雄烈士姓名或肖像(包括漫画)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14、不得含有违规使用中国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内容,中国地图需要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使用,需注明标准地图的审图号,不可随意更改颜色和划分区域;

15、不得将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单独与主权国家并列展示,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需注明“国家和地区”字样,书写格式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16、不得含有歪曲历史、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17、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18、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的宣传;

19、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

20、清真标识仅能在含有肉、奶、油的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商品不得宣传清真字样,如清真纸巾、清真牙膏、清真矿泉水等;

21、非清真食品不得出现清真标识,如清真猪肉、清真五花肉、清真猪油等;

22、不得使用含有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题材,如:神丹、仙丹、做法事、超度、开光、加持、占卜、风水、符咒、算命、辟邪、驱邪、赶走邪气、消灾、镇宅化煞、打小人、防小三、化太岁、避衰运、趋吉避凶、避难、增寿、圣物、结缘、有求必应、护身、预测运程、助运、开运、转运、提升运程、招桃花等;

23、不得借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商业炒作;

24、不得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二)违背良好社会风尚

1、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2、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3、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出现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如纹身图案,饮酒、抽烟的动作,吞云吐雾的画面等;

4、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内容;

5、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渲染奢侈浪费等违背从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6、盒装月饼广告需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包装不得出现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馅料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

7、不得宣扬拜金主义、奢靡享乐、娱乐至上等错误观念和畸形审美;

8、不得含有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的内容;

9、不得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进行吸引眼球的恶俗广告宣传;

10、不得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和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

11、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12、不得使用负面、引人不适的内容;

13、不得含有各类炫富、恶搞经典的内容;

14、不得利用老年人、小孩子、退伍军人、弱势群体等人群,进行苦情、卖惨营销,如“水果滞销,帮帮忙”、“孩子上学,帮帮忙”等;

15、不得含有夸大自然灾害、热点事件的负面影响等内容;

16、不得使用违反常理的虚假赌誓,如“如果卖假货,就死全家”、“不好用,我把老婆送给你”、“蟑螂不死,我死”等;

17、不得使用挑衅、命令、誓言、威胁等内容;

18、不得使用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含有“软色情”的宣传内容。

(三)虚假宣传类

1、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做虚假宣传;

3、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虚构原价或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不得虚构划线价,划线价应有明确依据;降价有相关条件的,应显著标明条件;

4、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购买;

5、不得虚构“原价”、“原售价”、“成交价”、“划线价”等价格,广告信息中出现“原价”、“原售价”、“成交价”、“划线价”等价格描述,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详细注明价格定义(见相关注释附录);

6、不得使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描述,如特价、员工价、内部价、底价、历史底价、指导价、出厂价、批发价、极品价、跳水价、跳楼价、冰点价、工厂价、清仓价、最低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零利润等;

7、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8、不得夸大商品功效、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9、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消费者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10、不得使用虚假买家评论的内容做宣传;

11、不得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应有明确清晰的活动规则,不得欺骗诱使用户点击,如全民免单、点击领奖、恭喜获奖、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等;

12、不得以益零售平台名义为商品背书,如益零售官方验证、益零售严选、益零售力荐、益零售推荐、益零售五星、益零售五星推荐、益零售销冠”等;

13、非益零售相关产品、品牌、业务,不得使用相关标志,如益零售新百货、益零售精选、益零售超市、益零售到家、益零售国际、益零售秒杀、益零售奢护、益零售物流、益零售快递、五星店铺、益零售之家、益零售服务、拍拍严选等;

14、不得虚假宣传益零售平台经营模式,如:非自营店铺不得宣传自营正品、官方自营、益零售自营等;非旗舰店不得宣传旗舰店、旗舰官方、官方旗舰等;

15、家电维修广告中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官网、统一报修平台、全国中心、品牌客服中心等内容。

(四)用户体验-图片类

1、创意图片视觉分辨率不得低于72像素;

2、创意图片不得出现低美观度的情形,如颜色刺眼、文字杂乱等;

3、创意图片不建议使用描边、拼接的视觉效果;

4、创意图片中不得出现文案被遮挡、截断等文案展示不完整的情形;

5、创意图片中商品等元素与背景的衔接须清晰,不可出现边缘锯齿及像素杂点;

6、创意图片中文案必须清晰可读,无锯齿、无噪点、不凌乱、不变形,元素及背景等整体视觉需和谐统一;

7、创意图片不得使用夸张特效、拉伸变形、大面积马赛克、翻转、倒立、模糊的图片;

8、创意图片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播放器、系统消息、社交软件对话截图、考卷、报纸、表格、手机屏幕截图、电脑界面截图等样式;

9、创意图片使用拼接样式时,需注意拼接后的效果不得造成用户误解,不得将单图广告位的创意图片用白边切割成多图的情形,误导用户广告是多图的样式;

10、创意图片不得使用影响用户感官体验的画面,如脏乱不堪的实景、皮肤破损出血、皮肤密集斑点或痘痘、脚部水泡、皮肤溃烂等症状或病灶展示等;

11、创意图片中,主题为手机、电脑等商品的新品发布时,由于新品需保持神秘性,商品可不作明显展示,可放置场景图或新品发布图等;

(五)用户体验-视频类

1、视频创意不得出现画面倒置、比例不合适、变形、遮挡、黑屏、模糊不清晰、凌乱、锯齿噪点、雪花、大面积马赛克、静帧、卡顿、不适配、无效水印、元素背景不统一、字幕展示不完整、文案翻转或倒立等影响用户观看的情形;

2、视频中不得出现文案被遮挡、截断的情形;

3、视频内容不得使用夸张、突兀的特效;

4、视频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播放器、系统消息、社交软件对话截图等形式;

5、视频不得盗用他人素材,不得带有第三方水印;

6、视频不得出现影响用户感官体验的画面,如脏乱不堪的实景、皮肤破损出血、皮肤密集斑点或痘痘、脚部水泡、皮肤溃烂等症状或病理展示;

7、视频配乐不得使用鬼畜、恐怖类配乐;

8、视频创意不得出现无声音或背景音过于嘈杂等影响用户观看的情形;

9、视频字幕与口播须保持一致,字幕排版不得堆砌、杂乱,内容显示须清晰、完整以保持良好的观看体验;

10、视频口播内容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不得对比或贬低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涉嫌挑衅等。

(六)用户体验-其他类

1、创意图片中展示的商品、利益点信息需在链接中前3-5屏内明确体现;

2、不得使用诱导用户点击的内容,如虚假搜索框、虚假关闭按钮、虚假加关注、虚假视频播放键、鼠标箭头、鼠标手、虚假轮播号、虚假翻页、虚假撕页、虚假关窗、虚假加载、虚假弹窗、虚假进度条等虚假功能性内容;

3、不得出现活动已过时效,导致用户无法通过广告参与相关活动的情形;

4、链接中不得出现商品已下架,导致用户无法通过该链接购买相关商品的情形;

5、不得出现链接页面无效或提示页面不存在等无法正常链接到商品、店铺或活动的情形。

(七)广告用语类

1、需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简体汉字为主,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拼音、繁体字、非标准汉字、方言等,如借用某字为谐音字,需要在该字上加引号以示区别或者进行字体突出设计;

2、使用汉语拼音时,需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合规格式参考:“xin”新;

3、不得使用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如网络语言等;

4、不得使用错别字,如“优惠卷”的正确书写格式为“优惠券”;

5、使用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解;

6、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用法,应当正确、规范,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包含无意义的符号,如“:)”、“*”、“#”等;不得包含无意义的数字,如单独使用一串无法让消费者理解其含义的、与广告推广产品或推广目的无关联的数字等;

7、不得使用表意不明的病句,需注意语义表达要完整、清晰明确,句子要通顺,不得出现歧义等;

8、不得使用“zui”、“醉”、“蕞”等字规避“最”相关内容,如zui高级、zui佳等绝对化用语;

9、不得使用JC、小阳人、yq、役情等规避警察、疫情相关管控内容;

10、常见平台名称/app名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用语用字表达,如拼多多=拼夕夕、网易云=网抑云、朋友圈=pyq、微店=V店、微博=围脖、小红节=小红薯等;

11、常见营销类的内容不得使用不规范用字,如钱=金¥、赚钱=赚米/赚Q、白嫖=白piao、大牌=big牌、福利=浮力、直播间=啵啵间/zbj、包邮=包油/bao邮、单价=dj、5万=5w等;

12、常见品牌名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用语用字表达,如lv=驴牌、香奈儿=香奶奶、麦当劳=M记/m当劳、雅诗兰黛粉底液=雅诗D粉di液等;

13、不得使用缩写梗/谐音梗(常用于饭圈用语),如搞快点=gkd、阴阳怪气=yygq、对不起=dbq、直情实感=Zqsg、你说的对=nsdd、永远的神=yyds、漂亮姐姐/妹妹哥哥弟弟=plj/plmm/plgg/pldd、打扰了=drl、小姐妹=对m、盛世美颜=ssmy、血雨腥风=yx、小可爱=小可耐、大可不必=duck不必、泪流满面=内牛满面、猕猴桃=迷hotl、拜拜了=886、救救我=995、外国人=歪果仁、姐妹=集美、喝酒=喝9、光脚=光jiao、必死=bis5、谁=sei、干啥=顺哈等;

14、网络流行词若未替代常规汉字,则支持使用,如菜鸟、炒鱿鱼;

15、不得使用变形字,如肥胖=月巴月半、月半等;

16、不得将emoji表情代替文字使用;

17、不得使用绝对化或虚假的无法考证的夸张性表述词语,如最高级、最便宜、最新、最受欢迎、最低价、最流行、首选/个/款/家、独家、第一、NO.1/TOP1、唯一、大牌、创领、领先、王牌、王者、xx之王、冠军、领袖、领导、缔造者、至尊、巅峰、100%(需要提供国家证明)、国际品质、正品、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宇宙级、顶级、尖端、顶尖、终极、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秘制、特效、强效、奇效、无敌、纯天然、零化学、无副作用等以及含义相同或近似的其他词语;

18、不得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的文案,如再不抢就没了、没有它就别XX、错过就没机会了、错过今天再等一年、不会再便宜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等;

19、不得使用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国家(国家免检)、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免抽检、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等与权威有关的词语进行宣传;

20、不得使用含有功效断言或保证类文案:

21、无效退款、安全无害、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毒副作用小、无毒、保证高产、无依赖等;

22、数值+量词+效果类:如*滴(粒、颗、天、次)见效(见奇效),*丸(瓶、只)搞定(解决、击退、甩掉、终结)等;

23、数值+动词+效果类:如一喝即白、一吃即白、一洗白、一擦就好、喷一次就断痒、一喷入睡、一喷秒睡、一敷即白、一洗黑、一敷见效、一喷长头发、一抹XX等;

24、不得使用“指向明确的人群+都/必/全”等断言类文案,如90后必备、男/女人必备、山东人必备、本地人必备、年轻人必备、美女必备等内容;

25、不得使用“做某事+都/必/全”、“XX必行”等承诺类文案,如考试必中、使用这个,工资上涨等;

26、医疗类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使用“必备”等相关表述。

(八)低俗、血腥暴力、引人不适的内容

1、不得使用暴露的人物及卡通形象,如露胸/沟/背/臀部/大腿根部、重点凸显胸部或私处等内容,在使用吸奶器、乳头保护器、乳垫等商品的展示中不得出现真人或卡通类乳房展示画面;

2、不得出现色情类姿势、大面积裸露或展示私密敏感部位的内容,如翘臀、趴着、躺着、跪姿等;

3、不得使用带有性暗示的动作、表情、场景等,如故意抚摸身体、舔舐食物、舔咬嘴唇、露舌头、宽衣解带、真人接吻及其他暗示性内容;

4、不得使用易产生性暗示的拍摄视角,如局部身体特写等;

5、不得使用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如宅男福利天堂,老司机才懂,求约、求勾搭、可约,空虚、寂寞,需要安慰、喜欢粗放的、很主动等;

6、不得使用情色影片、情色文学作品相关的名称、内容等;

7、不得出现性行为、生殖器相关的文案描述、声音或场景展示;

8、不得出现两性相关器官及生殖细胞的模拟图、解剖图、漫画等,如肾、乳房、卵巢、子宫、生殖器、肛门、精子、卵子等;

9、不得宣传原味内衣等低俗内容;

10、不得使用血腥、惊悚、残忍等引人身心不适的内容,如鲜血淋漓、血液喷射的场景或带血的肉、动物内脏、剥了皮的动物等;

11、不得出现杀戮、打、砍、剁、砸、烧等宣扬武力,凶杀、群殴、恶性事件等使人感到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内容;

12、不得使用阴森氛围、鬼怪、灵异、丧葬、尸体等相关素材;

13、不得推广人体分泌物,如鼻涕、尿液、粪便、口水、私处分泌物、血液、耳屎、腋下的汗液等;

14、不得使用影响用户感官体验的伤口、肌肤病症等画面,如大面积头皮屑/疤痕、密集痘痘、分泌物等内容;

15、不得使用引人不适的动物素材,如密集的蟑螂、老鼠、蜘蛛、蛇等内容;

16、不得使用引人不适的遐想类文案,如螨虫在痘痘里繁衍、螨虫啃食皮肤等内容。

(九)促销活动、利益点相关(见相关注释附录)

1、不得使用活动时效已过期的图文内容;

2、不得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虚假、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3、限时活动需注明具体活动时间,如一天、今日、今天、几天几夜、最后、倒计时、趁现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等,需在广告信息中明确活动日期;秒杀、就几天、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等,可在链接中详细注明具体活动日期即可;所有团购类词语,如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等,需在广告信息中注明具体活动日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日期格式;

4、创意图片中文案利益点及商品,需在链接中显著位置明确体现;

5、创意图片中的利益点要与链接中的利益点保持一致;

6、表明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如送好礼、大礼包、买一送一、买即赠等内容,应当在广告信息中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信息中出现XX折等促销信息时,需在广告信息中注明详细折扣信息;

7、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如最高奖是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的,需在链接中注明使用时限和具体的发放回收规则,且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不超过五万元;

8、不允许在广告中出现以物质或金钱承诺为条件鼓励、引导用户进行“好评”的营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好评返物(话费、购物券、礼包等)、好评返现、五星好评返现等内容。

(十)资质类要求

1、商家须通过审核系统后台上传相关资质文件

2、商家须确保提供的所有相关资质文件(包括提供的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资质,如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等)真实、合法、有效。

(十一)授权证明类

1、使用明星、名人的肖像、代言、推荐、明星同款等,商家需确认已获得明星、名人本人或其经纪公司与商家签订的肖像授权书或代言合同,明星代言合同或授权书需完整、有效,包括但不仅限于具体代言明星、明星所代言产品或品牌、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网络、合同有效期、授权方清晰的盖章签字等内容;

2、使用他人的音乐、视频作品、动漫、文学作品等,商家需确认已获得相应音乐、视频、动漫、文学等作品的版权或已取得相关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授权的证明文件;

3、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卡通形象、影视作品剧照、游戏图片、LOGO、在线表情等内容的,商家须确认自行拥有其所有权或已取得其所涉权利人(公司或个人)的合法授权;

4、出现媒体或活动方的指定、推荐、合作信息等情况,如xx卫视推荐、xx指定饮品、xx网合作伙伴等,需要提供完整的合作协议或授权书,体现贵公司与该媒体或机构的广告合作细节(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范围包括网络、合同有效期、授权方清晰的盖章或签字),并注明可以使用推荐等字样进行网络推广等内容;

5、推广获得奖项、特殊荣誉、评比检测结果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推广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技术,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文件,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7、推广3C认证,需提供相关3C认证证明文件;

8、使用非授权的文字、商标、Logo,需提供授权资质证明文件;

9、推广“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等,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10、使用国家地理协会标志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1、推广“百年老字号、百年品牌、老字号”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使用益零售JOY&DOGA形象,需要提供益零售出具的授权书;

13、不得使用“伪科技”类词汇,如使用“富氢、富氧、脱糖、纳米、石墨烯、量子、暗物质、地震预警”等内容,需提供相应的专利或证明文件;

14、使用“益零售特供”、“益零售专供”,需提供与益零售签订的售卖合作资质,其他情况不可用;

15、非官方店铺,如专卖店、专营店等宣传“官方正品”,需提供品牌官方出具的授权资质证明;

16、关于益零售logo,站内广告请勿使用;益零售直投需遵守brand平台规范。

(十二)数据引用、材料、成分、效果类

1、引用材料应与原始出处内容相符合,不得虚构、调换、夸大引证材料,不得存在断章取义、隐瞒事实、曲解原意、引发受众误解等情况;

2、使用“销量XX件、好评XX条、畅销XX年”等数据,需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文件;

3、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涉及引用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注明;

4、涉及性能、功能的数据来源于实验结果或者调查结果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数据来源,如果实验或调查的条件、方法、范围等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宣称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注明;

5、使用“XXX商品同行销量第一、XXX商品销量全国遥遥祝领先”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数据来源和时间;

6、使用“全球\全国畅销XX年、专注于某个领域XX年”等,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7、使用“数值+时间+效果”类描述,例如,*小时/天/周/月达到**效果,如*天起效、*天美白等,需提供对应功效证明资质及说明周期内可达到描述效果的检测报告或相关权威证明文件,并在推广文案旁真实、准确的注明数据出处、适用范围(限制条件)、有效期限(如有)等,例如:上述数据来自***检测机构,在***条件下的检测评估结果,实际效果因人而异,数据仅供参考;

8、涉及牛皮革、头层牛皮、头层漆皮,均需提供牛皮革质检报告;牛皮、真皮、羊皮、鳄鱼皮等,需提交相关质检报告;赠品涉及到此类亦需要提交质检报告;

9、“零甲醛、0含量、防雾霾、防辐射”等内容,需提交相关检测证明文件;

10、“0添加”仅指向产品未添加某一成分,需提供相关的检测证明文件;

11、“除菌率、抑菌率、杀菌率、除螨率、除醛率、化妆品成分占比”等,请提交相关检测证明文件,如除螨率99.5%、x精华含5%烟酰胺等;

12、“抗风xx级”、“抗雪xx级”等具体等级描述,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活动类

1、推广益零售平台品类及品牌类活动,如“超级品类日、超级品牌日、超级品牌联盟、超级宠粉日”等活动,需上传与益零售相关部门签约文件或相关活动立项审批邮件截图;

2、推广益零售平台立项的节、日、季类活动,需要上传参与活动立项的邮件截图,不能自创节、日、季活动;

3、推广“巅峰24小时”活动,需提供益零售电脑数码事业部相关活动立项证明文件;

4、推广“首发、首销”相关活动,需要提供品牌方的首发/首销资质证明;

5、推广公益类活动(例如:组织发动社会大众进行捐钱、捐物),需要提供相关公益类资质证明文件;

6、推广捐赠情况,需提供被捐赠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捐赠情况需要与捐赠证明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7、消费者参与评比类活动等信息的,商家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十四)其他类

1、授权出售其他品牌商品或采用其他品牌商品进行加工、生产,需要提供相关品牌授权合作资质;

2、使用“原装、原产地”时,进口商品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或原产地证明文件;非进口商品需提供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3、推广进口、出口商品及材料等,需要提交进口、出口报关单;

4、推广所有钱币/纪念币等需上传央行批准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

5、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为外文时,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十五)其他注意事项

1、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2、不得贬低、诋毁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不得含有引流外部网站的内容,如外链二维码图片、股票代码、电话号码、微信号码、QQ号、QQ群号或其他社交软件号码等;

4、落地链接不得是纯软文形式;

5、不得使用其他平台图标及相关宣传;

6、不得使用“最终解释权”类文案,如“XX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等内容。

二、行业审核注意事项

(一)明星代言

1、明星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2、违法失德明星不得进行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通过参加访谈、综艺节目、直播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3、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不得进行广告代言活动;

4、明星以品牌“体验官”、“推荐官”、“形象大使”等名义为企业或者品牌整体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广告中应当标明或者说明明星使用的该企业或者品牌的商品名称;

5、不得以饰演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等形象或近似形象进行广告代言(以饰演的其他影视剧角色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取得影视剧版权方授权许可);

6、十岁以下的儿童不可以担任代言人,有授权以及免责声明也不可以;

7、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

8、不得为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

9、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为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

10、不得利用专业人士为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业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类

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和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对疾病的治疗、预防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预防作用;

3、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4、食品中不得添加金银箔粉,不得宣传金银箔粉相关内容;

5、药食同源物质单独作为商品,商品性质属于食品时,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商品性质属于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时,需符合药品广告审核标准;如人参、西洋参、党参、葛根、三七/田七、天麻粉、石斛、灵芝、当归、何首乌、益母草、淫羊藿、牛蒡子、牛蒡根、珍珠(食用珍珠)、藏红花/红花、雪莲等;

6、不得出现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奶粉类

1、奶粉广告请注明“0-12个月龄奶粉不参加任何广告投放”;

2、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3、不得明示或暗示奶粉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5、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关于产品的成分、能量、营养物质含量等表述必须准确,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该奶粉可以替代或优于母乳,以及该奶粉的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如亲和母乳、亲和人体等内容;

6、涉及营养素功能宣传必须具有科学依据,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营养素功能的宣称不作为对奶粉功能的宣称;

7、不得利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8、不能使用“婴儿”的字样,或出现1周岁以内婴儿的形象、声音等与婴儿有关的特定要素;

9、幼儿奶粉及其他乳粉广告中使用与幼儿有关的特定要素的,应当明显与婴儿相区别,如展现幼儿独立行走或者其他1周岁以上儿童的状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酒类

1、商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文件发布广告;

2、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3、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需提供《广告审查表》或《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其广告样件;

4、酒类广告中涉及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评比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奖项表达应当准确、清楚,注明评奖单位、评奖范围和获奖时间;奖项表达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5、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6、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7、不得出现表示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8、不得含有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9、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

10、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11、不得出现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内容;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发布特殊化妆品广告,或者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2、已注册过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发布广告,需提供《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3、《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未审批的功效宣传,需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功效评价报告,或权威机关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机构出具的实验室评价报告;

4、涉及性能或者功能、销量方面数据的,应当表明出处,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数据来源于实验结果或者调查结果的,如果实验或调查的条件、方法、范围等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宣称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标注;

5、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轻工业协会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2)注意事项:

1、不得虚假夸大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

2、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美容护肤类商品不得宣传护肤品有脸部填充功效、去眼袋等功效,如脸部凹陷、膨苹果肌、泪沟、丰太阳穴、去眼袋等;

5、不得使用“祛痘、祛斑、祛黑眼圈”等绝对化效果承诺文案,可以使用“清痘、淡斑、淡黑眼圈”类文案;如商品名称中含有以上文案,可以使用其名称,不可宣传其功效;

6、不得使用功效诱导文案,如....请进来、....别点、不要去....、已帮助....、越严重越有用、白到没朋友、用过都....、真的白了、脸不凹了、脸干净了等;

7、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祛斑、祛疤、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8、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不得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概念;

9、不得使用“械字号面膜”或近似名称的称呼;

10、广告中宣传化妆品名称不得含有“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用语,如“中药染发剂”、“中药精华洗发液”等;

11、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XX产品”等;

12、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等;

13、化妆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许的中药成分的,可以在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具体的中药材品名,如“人参”、“首乌”等;

14、不得使用“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

15、以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的儿童化妆品广告中请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16、非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17、儿童化妆品宣传安全无毒、环保材质、无毒、不伤皮肤、成分自然、天然成分、温和不刺激、不含防腐剂、不含抗生素、不含激素、不含香精等内容,需要提供相关检测证明文件;

18、使用人群为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19、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进行“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与儿童化妆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传;

20、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出现与食品有关图案,或者易使儿童化妆品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可能产生儿童误食、误用的内容;

21、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文案,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牙膏

牙膏产品在进行广告宣时应当真实、合法,不能宣称具有医疗作用;不能宣传缺乏或无科学依据的内容;宣传特殊功效应有功效评价报告支持;非牙膏产品广告不得冒充牙膏进行误导宣传。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牙膏广告可以宣传商品的基本功能,包括清洁口腔、减轻牙渍、减少软垢、洁白牙齿、减少牙菌斑、清新口气、清爽口感,维护牙齿和牙周组织(含牙龈)健康,保持口腔健康等;

2、牙膏广告不得使用疾病名称、医疗用语等进行宣传;如解毒消肿、活血化瘀、抑制溃疡、缓解牙周炎、抑制炎症、消炎、清火缓痛、抗幽门螺旋杆菌、祛除幽门杆菌、抑HP、感染阳性率下降等内容;

3、牙膏广告不得虚假宣传促长牙、促进幼儿长牙、补牙洞、修补牙洞、闭合牙缝、稳固牙松动、让牙齿再生等内容;

4、功效型牙膏广告宣传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除渍增白、抗牙结石、减轻口臭、改善口腔问题等功效时,需要提供口腔医学机构出具的相关功效评价报告,或由国家权威机关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机构出具的实验室评价报告;

5、牙膏广告宣传“洁白牙齿”、“除渍增白”等功效仅针对外源性着色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提示,不得使用PS等技术对使用前后的效果进行虚假演示;不得对白牙功效进行承诺性的描述,如白牙、黄牙没有了、去黄牙、刷牙**次,不如用它1次、不用洗牙等;

6、“口腔抑菌膏”、“冷敷凝胶”等非牙膏产品,在广告中不得以“牙膏”名义进行宣传;“口腔抑菌膏”、“冷敷凝胶”等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宣传内容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审批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7、儿童牙膏广告不得宣传“安全可食”、“可吞咽”等内容,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广告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广告审查表》或《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其广告样件

(3)注意事项:

1、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适应症、功能主治、产品使用范围、保健功能、配方、营养学特征以及其他关联性内容的广告,在发布前需要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等其他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只宣传产品名称的商品除外;

4、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不能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5、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等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官、体验官、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神医、老中医、医护人员、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9、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商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

10、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1、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2、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13、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14、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15、不得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6、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咨询热线)、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即销售商品时不得指向某个诊疗机构);

17、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18、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19、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产品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作说明;

20、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1、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如,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2、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标识(OTC)和非处方药品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4、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25、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医学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26、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27、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28、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9、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0、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需严格按照广告审批内容进行宣传;

31、医用敷料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词语;

32、非医疗器械商品,如膏药贴、矫姿带等,不得出现功效宣传、效果展示等内容;

33、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4、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35、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3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37、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夸大、无法考证的文案,如“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祖传秘方、古方”等;

3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

3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4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2、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43、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八)医疗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机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医疗广告审查部门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2)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成品样件表》、《医疗执业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

(3)名词解释:

1、医疗广告: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如体检、基因检测、医疗美容、中医问诊、口腔齿科、孕产服务、互联网医院服务等;

2、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3、互联网医院:指在线咨询、智能问药、药品快递到家;

(4)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需在发布医疗广告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非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除联系电话外,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5、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6、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

7、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宣传戒毒治疗方法;

8、不得宣传诊疗效果,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性内容;

9、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

10、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

11、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

12、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如推荐官、体验官等;

13、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14、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15、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16、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九)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根据《广告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机关:

1、农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2、兽药: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农药:《农药广告审查表》

2、兽药:《兽药广告审查表》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许可证》,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需提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3)注意事项: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不得说明有效率、治愈率;

4、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同类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的内容;

7、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8、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9、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10、广告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11、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2、广告宣传内容需与广告审查资质中审批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13、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种子:《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林木良种证书》

2、种畜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水产苗种:《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2)注意事项:

1、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2、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4、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5、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一)房地产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2)注意事项: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使用诸如“100平方米高拓房”“8平方米精装极小户”等容易引起误导的模糊用语;

2、不得涉及明示或暗示保值/升值、对未来效果/收益的保证性承诺,如价值/价格洼地、价值/价格高地、投资高地/洼地、小投资大回报、一铺养三代、以房养学、即买即收租、即买即赚、年收益x%、物业价值涨5倍、物业价值增50%、实力保障财富升值、买到即赚到、年回报率高达14.2%、开盘必爆抢、热销必升值等;

3、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如宣称走路10分钟达到xx医院、开车半小时直抵市中心,坐地铁20min直达机场、距离xx仅10分钟路程等;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如算卦、行运、旺族、风水宝地、龙脉宝地、龙脉灵地、吉屋、吸龙气、上风上水等;

7、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如编造“最新通知”“新政”等;

8、不得出现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和奢侈享乐的生活方式的说明和渲染;

9、不得宣传“x租界”等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内容;

10、不得含有购买境外房地产可移民或者取得居住权等承诺性内容;

11、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1)不得含有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未竣工商品房内容;

2)不得含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内容;

3)不得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内容;

1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13、不得混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用途:

1)不得将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宣传为“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2)不得修改或隐瞒已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涉及商业的元素,如“商业广场”“办公楼”等,自行使用其他名称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居住用房;

3)不得使用“定居”“安家”等词语,或者起居室、卧室、厨房等房间效果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是住宅的广告内容;

14、不得含有擅自改变房屋单元空间分割及“买一层享两层”“买一层送一层”等明示或者暗示违规插层内容的误导广告宣传;

15、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不得宣传“1万元即可买到一个洗手间”;

16、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一律以人民币标价,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17、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标明优惠的期限和方法,不得采用购房者无法辨明的数量限制来表示;

18、用地图表示地理位置的,应当以测绘管理部门公布的地图为标准,按比例表示;

19、涉及项目位置表示的,应以从该项目与具体参照物的实际距离表示,也可以具体路名路牌号表示,不得使用时间概念来表示距离,不得使用“紧邻”“周边”等模糊不清的地理概念;

20、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21、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或“建设中”;

22、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23、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图;

24、使用建筑涉及效果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25、涉及银行贷款服务,应当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标明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

26、涉及机构提供分期付款的,需标明分期付款的年限、最高额度以及付款方法;

27、购房贷款的比例、利率和年限应当符合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宣传免首付、零首付、首付贷等内容;

28、不得承诺可以代办公积金贷款服务,不得含有非银行机构可以提供贷款的内容;

29、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蓝印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30、不得宣传“学区房、学位房”,将住房与学位挂钩;

31、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32、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该项物业管理内容尚未实现”;

33、有表示入住条件的,应当完整、清楚注明;

34、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35、使用地名的,应当使用市地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教育培训

(1)发布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括“教育培训”

(2)注意事项:

1、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不得涉及直接明确的保证性结果,如保过、包过、保过班、稳过、轻松通过、一次通过、保录、一战成硕、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一次取证、一次通关、一次搞定、一学就会、保就业、成绩突飞猛进、成绩暴涨、通过率/录取率达XX%、考不过退款、赢在起点、圆名校梦/大学梦/本科梦、x年拿证、x月提升x分、保就业、1个月见证奇迹、1个月拿证书、发学历等;

3、不得承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学制/学历信息,如无学历升本科、1年本科(自考本科最低1.5年可毕业)、无需去学校、无需学习、无需上课; 

4、不得涉及虚假“拿证”承诺,如毕业双证、毕业即获毕业证+学位证、毕业拿文凭、一考双证、轻松拿证、快速取证、快速拿证、拿证快、毕业即本科学历、在XX机构成功取得本科; 

5、不得涉及可获得高薪、高回报类保证性承诺,如年薪20万、助力月薪过万、挑战月薪翻倍、挑战时薪xxx元、薪资惊人、理财躺赚/轻松赚/安心赚、实现财务自由等;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等参与教育、培训;

7、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不得使用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学员培训效果、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以及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8、不得以高校及所属机构或个人的名义,面向社会(或与其他办学机构合作)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

9、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以及就业等作出缺乏依据的承诺,如“保证三个月提高学习成绩”、“签约保过”(保证通过考试)等;

10、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

11、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钱币及衍生品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发布含有人民币图样商品的广告,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

2、发布流通人民币以及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广告,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3、发布人民币纪念币广告,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公告文件;

4、发布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名义发行的法定贵金属纪念币广告,需提供该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口的审批文件和该纪念币海关报关凭证;

5、推广纪念章,需提供对应产品的经销授权;如涉及冬奥会主题等,需提供相关部门批文以及授权广告主发行相关主题纪念章的授权;

(2)注意事项:

1、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2、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

3、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形象、名义的,需提供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4、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需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5、不得借庆祝建党XXX周年名义发布钱币及其衍生品的广告;如商家借庆祝建党XXX周年名义,擅自销售与建党XXX周年题材相关的各类纪念章、纪念券(品),或在钱币商品广告宣传用语中,与建党XXX周年做不当勾连,以建党XXX周年为题材承诺及炒作钱币商品升值;

6、不得发布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广告;如将现行流通人民币以“顺子号”、“豹子号”等方式进行销售,或者以“赠品”为名,将正在流通的第五套人民币与自行制作的其他纪念品组合销售;

7、不得发布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广告;如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等,或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钱币产品、广告、装帧图册中使用人民币图样;

8、不得在自制的纪念章(券)、人民币装帧纪念册等产品中冒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钱币博物馆、印钞造币厂等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9、不得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权威发行”、“绝版限量发行”、“官方发行”、“国家破格准许”、“中国人民银行库藏极品”、“中国人民银行高价回购”等表述误导、欺骗消费者;

10、不得以“纪念币”“纪念钞”“测试钞”命名商家自制的章券类纪念品,让人误以为该纪念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或纪念钞,以此迷惑消费者;

11、不得虚构发行机构,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将自行制作的纪念品称为“金箔钞”“纪念金币”等,虚构中国驻外使领馆外交认证,联合发行史无前例、仅此一次等不实表述;

12、不得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的法定流通货币(包括流通纪念币)广告中出现“等值流通”、“等值兑换”、“官方兑换”、“官方发行”、“全国限量”、“中国大陆兑换官方通道”等不实表述;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四)集邮品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企业营业执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文案件》

(2)注意事项:

1、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

2、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3、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4、不得宣传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如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等内容;

5、不得从事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6、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不得发布广告;

7、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不得发布广告;

8、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不得发布广告;

9、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不得发布广告;

10、不得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11、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12、不得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五)消字号产品

“消字号”产品指的是消毒产品,仅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由省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生产,仅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权威机构检验报告

(2)注意事项:

1、必须在广告中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2、只能宣传审批的“抑菌、杀菌”作用,不可涉及任何疗效、疾病治疗等内容;

3、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4、不得含有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等特定部位进行消毒或抗、抑菌作用的宣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六)金融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推广内容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2)注意事项

1、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业务合作方发布广告,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2、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1)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2)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3)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4)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5)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3、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1)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

2)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3)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4、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1)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2)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1)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2)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6、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8、不得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9、不得诱使借款人过度举债,致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如“可以代偿信用卡、以贷养贷、股市火热,快来借钱”等进行宣传,可采用“适度消费、理性借贷、贷款需要偿还本息”等提示语;

10、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利率低至”、“额度最高”等以特定条件误导贷款人的内容,可在页面中以显著方式显示“实际利率、额度以信贷审批结果为准”;

11、不得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信用卡代偿”、“现金借款”等进行产品宣传;

12、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等引发消费者误解的内容;

13、不得以“资金周转”、“无借款用途要求”、“以贷养贷”等进行营销宣传;

14、不得将借款与购房、股票交易和理财产品等权益性投资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相联系进行营销宣传;

15、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信贷产品或服务;

16、不得发布“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

17、不得发布向未成年人发放贷款内容;

18、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图片、字号、宣传册页等内容;

19、警示免责类信息标示应当显著且均衡,有效传达关键信息;

20、视频、音频广告的播放时间和速度应足以使受众清晰完整地阅读理解;

21、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对该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七)保险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

2、《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2)注意事项

1、需注明产品是保险产品,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

2、需详细介绍保险责任,不得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

3、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4、需准确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5、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6、赠险的文案不得使用“免费赠送”、“免费领取”、“免费赠险”等营销用语,可以使用“领取赠险”;

7、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8、不得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9、不得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

10、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

11、不得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信息;

12、不得使用“理财产品”、“保险理财”、“投资理财”等不符合保险属性的词语;

13、不得使用“即将停售”、“产品打折”、“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

14、不得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15、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

16、不得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对不确定的利益进行承诺性保证;

17、不得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

18、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19、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对比;

20、不得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比较;

21、不得对保险产品价格和排名进行比较;

22、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保证续保、承担损失;

23、不得以历史较高收益率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

24、不得进行片面、夸大、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25、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

26、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

27、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28、不得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以外的其他宣传品或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29、不得擅自使用保险公司名称、LOGO等进行宣传;

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广告行为管理与违规处理措施

商家在益零售平台投放广告需遵循《益零售平台广告审核规则》,如有违反,益零售有权按照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相关注释附录

(一)活动日期格式

涉及到促销时间的日期一定要体现在广告信息的鲜明位置,注明整个促销活动的生效与结束日期范围。格式要求如下:

1、涉及到某一日或截止到某日的日期标准格式:

“×月×日×:×-×:×”、“×月×日”、“×月×日截止”、“×月×日×:×截止”

例:3月8日15:00-20:00、3月8日、3月9日截止、3月9日 20:00截止

2、多日标准格式(不跨月):

“×月×日-×日” 或者 “×月×日×:×-×日×:×”

例:3月8日-10日、3月8日12:00-10日12:00

3、多日标准格式(跨月):

“×月×日-×月×日” 或者 “×月×日×:×-×月×日×:×”

例:3月22日-4月6日、3月22日12:00-4月6日12:00

(二)促销信息详述

1、广告信息中出现折扣、满减等促销信息时,应在广告信息中详细并如实表达折扣信息:

1)宣传折扣率必须与实际折扣率相符合;

2)直降商品,必须在页面显著位置有相符的产品,提交审核申请时需提交最低折扣商品截图或链接;

3)促销信息带有“满减”,需明确标注“满”多少“减”多少;

2、所有折扣均以“原价”为参考价,原价定义: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3、促销活动需明确注明规则,并具有真实性;

1)限时促销须标明期限,限量促销须标明数量,有赠品须标明赠品名称和数量;赠品数量有限制须明确赠完即止,售完告知消费者;

2)如有特殊促销规则,抽奖活动等,必须在链接头图及显著位置显示规则入口或规则说明;

3)返券、换购促销,必须在链接显著位置明确返券规则、换购条件等促销力度信息。

第七章附则

益零售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益零售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约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约定的,益零售有权酌情处理。但益零售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益零售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益零售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本规则于2024年8月15日修订,于2024年8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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