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零售平台卡券商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家卡券商品经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益零售卡券商品(海鲜卡券类商品除外)及经营卡券商品的商家。
第三条卡券商品是指可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以实体卡/券、或者电子券/码等形式存在的卡券。海鲜卡券类商品管理,参见《益零售开放平台海鲜礼盒/卡券商品管理规范》、《益零售开放平台大闸蟹行业管
理规范》。
第二章卡券商品经营规范
第一节入驻资质管理
第四条经营卡券商品的商家入驻时除一般入驻资质要求外,需提供品类卡券经营承诺函等。若商品属于需要向监管机关备案的卡券商品,商家非发卡方的,除签署承诺函外,商家需同时提供发卡企业向监管机关提交
的包含入驻商家(售卡单位)的相关备案证明。
第五条经营食品酒水卡券的商家,需签署《益零售卡券兑换产品服务协议》;其余品类的协议签署要求以益零售公告、通知、规则等为准。
第六条益零售有权依据具体经营卡券商品类型要求商家接入益零售卡券管理系统。
第七条益零售有权视商家资质、经营情况,调整入驻标准、经营规则等,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缴纳、保证金调整等,具体以益零售规则、公告为准。
第二节交易管理
第八条商家对消费者咨询购买商品及订单应予以指导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告知消费者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并在交易环节向消费者出具购卡章程等。
第九条商家经营卡券商品时,应在商详页显著位置进行商品信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品名称和卡券面值;
(二)经营卡券类型:电子卡券或实体卡券或其他具体卡券类型;
(三)有效期限及适用范围;
(四)涉及兑换/提货等服务形式的,需标明提货时间、方式,暂停发货时间提示等;同时应标明提货/兑换的商品明细信息:明确商品清单及规格,如名称、型号、单品种类及数量等;
(五)售后服务信息:如售出退换、7天无理由退货、过期未使用退换补偿等相关信息;
(六)如果卡券同时具有卡券有效期限和激活后有效期限,需对两种期限进行显著提示,同时标明激活方式。
第十条严禁出现与实物介绍宣传不符的信息及“概不退款、补办、最终解释权归**所属”等内容,严禁通过类目乱挂等形式刻意规避益零售规则或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商品页面标注信息和商品实物涉及的商品名称、型号、所提供商品内容、种类及数量需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商家经营单张卡券面值不应超过10000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体卡/券在消费者下单后,商家需在24小时内发货,48小时内有揽件信息。电子券/码在消费者下单后,由系统发码的以系统发码时效为准,商家自主发码的需在消费者下单后24小时内发码。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卡券商品并支付订单款后,相应订单款将根据商家销售的卡券商品销售总额和实际核销的比例结算。
第十五条益零售有权依据商家经营情况,要求商家补交资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账户的备案金证明等,对商家店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保证金、钱包阈值管理、延长结算、中止/暂停相关服务等措施。
第三节售后管理
第十六条商家应按照《益零售开放平台商家售后服务管理规则》中的售后时效及时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不记名卡有效期应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但仍有资金余额的卡券商家应提供寄回、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消费者签收商品后,若7个自然日内未激活、绑定卡片或未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申请退卡,商家须于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退还款项。
第十九条消费者购买涉及第三方平台消费的卡券商品时,若由于第三方平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平台无法履约、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商品质量问题等)造成消费者投诉至益零售,影响消费者体验或益零售声誉的情况,益零售有权对商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违约
金、延长结算等措施。
第三章违规管理
第二十条若商家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益零售规则或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益零售行业运营标准》、规范、行业标准等),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不合规、页面信息不合规、履约售后及服务违规等行为,益零售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所签协议、规则等进行治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架违规商品、店铺商品搜索降权、限制创建商品和禁止上架待售商品、停用相关品牌或类目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终止合作
第二十一条若因商家原因主动退店的,商家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益零售进行报备,益零售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已出售商品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卡券兑换进程、售卡数量等;商家对已售出卡券商品需提供对应的售后服务,对退店后不能继续履约的商品应支持客户退款、退卡或与客户协商沟通解决等。
第二十二条益零售有权视商家店铺实际经营情况,延长店铺退店退保时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益零售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第二十五条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益零售有权酌情处理。但益零售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益零售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益零售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于2024年8月14日修订,于2024年8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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